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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案速递:个人所得税偷税罚款1867万
分类:法规政策点击量:459发布时间: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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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2 又是分享的一天-

1、关于送达蔡某某《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9日11时1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蔡某某《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蔡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4075)
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二稽罚告〔2021〕6号),已采用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陈清凤、陈思    联系电话:0593-6816356
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1号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二稽罚告〔20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9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二稽罚告〔2021〕6号
蔡某某(纳税人识别号:4201***44075):
对你(单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7年6月23日,你所投资的4家合伙企业将持有的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原值2550万元)以158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8月2日至8月4日收到第一期款项7905万元(合同剩余款项因未达协议支付条件未执行),期间你的个人账户收到转账款项(转账摘要为股东分红),你取得该笔收入应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5593802.25元。你未依法申报2017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处罚款5593802.2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2、关于送达杨某某《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9日11时1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杨某某《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杨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51014)
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二稽罚告〔2021〕7号),已采用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陈清凤、陈思    联系电话:0593-6816356
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1号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二稽罚告〔20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9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二稽罚告〔2021〕7号
杨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7012***251014):
对你(单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7年6月23日,你所投资的4家合伙企业将持有的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原值2550万元)以158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8月2日至8月4日收到第一期款项7905万元(合同剩余款项因未达协议支付条件未执行),期间你的个人账户收到转账款项(转账摘要为股东分红),你取得该笔收入应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3224750.25元。你未依法申报2017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处罚款3224750.2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3、关于送达高某《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9日11时0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高某《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高某:(居民身份证号码:653***40011)
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二稽罚告〔2021〕8号),已采用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陈清凤、陈思    联系电话:0593-6816356
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1号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二稽罚告〔20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9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二稽罚告〔2021〕8号
高某(纳税人识别号:6531***40011):
对你(单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7年6月23日,你所投资的4家合伙企业将持有的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原值2550万元)以158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8月2日至8月4日收到第一期款项7905万元(合同剩余款项因未达协议支付条件未执行),期间你的个人账户收到转账款项(转账摘要为股东分红),你取得该笔收入应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9853972.5元。你未依法申报2017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处罚款9853972.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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