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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期】收受的增值税发票被定性虚开,后续如何处理?
分类:行业资讯点击量:424发布时间: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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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又是分享的一天-



我是沪上一家公司的财务,前不久收到了本市某税务稽查局开具的《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告知我们,前期收受的部分增值税发票已被上游税收管理部门定性为“虚开发票”,有点慌,后续应该怎么办呢?

不要慌,这是税务部门在提醒,企业需要关注收受的增值税发票风险了。只要按步骤配合稽查局做好以下工作就可以了。一起来看看吧!

01

配合提供资料

       受票企业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在核实完检查人员的税务检查证及相关税收执法文书后,应根据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与涉案发票及相关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资料和财务资料,包含但不限于:涉案发票原件、业务合同原件、会计记账凭证、付款凭证(如银行账单)、运输单据及出入库记录(如有)、涉案发票所属月度的增值税申报表、抵扣明细和会计入账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




        对于需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原件保存单位(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及原件存放地点,并签章。


02

配合检查询问

        受票企业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等当事人、证人负有如实反映情况、回答询问(调查)、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03

配合后续处理

       在税务稽查后,如果确定纳税人涉及稽查补税或行政处罚的,税务稽查部门会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税收执法文书。财务人员可持相关税收执法文书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现场缴纳,也可以通过登录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进行缴纳。

       流程是不是很简单呢!最后做个提醒,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要注意防范此类税收风险的产生,关键还是保证业务的真实性。实际的交易双方和交易内容应当与票面、银行资金等信息保持一致,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对相关税收政策加以了解。


政策汇总(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一、什么是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

举个例子


01

无中生有

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

02

虚开品名

实务中用便于报销的物品名称代替不符合报销要求的实物名称(例如:卖的是废纸纸箱,发票开的是钢材;购买化妆品开列劳保用品)

03

虚假数量

卖了5个苹果,发票开的是2个苹果

04

虚假价格

卖的苹果5元钱一斤,发票开的是7元钱一斤

05

虚假关系

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甲卖东西给乙,发票却是丙开给乙


06

进销项品名严重背离

买进废纸,开票黄金


# 总结 #

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处不一致,即为虚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虚开发票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税法处理完,还将面临刑法相关条例的处罚

三、真实发生的交易却收

到“虚开发票”要怎么办?

取得了“虚开的发票”,购方企业不知对方虚开,这笔业务还能税前扣除吗?税务局会不会处罚呀? 遇到这个问题三个字“不要慌”,这时候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业务真实性。我们提供三种方法,供大家选择。

01

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02

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03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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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图文 / 来源“财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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