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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房地产企业房产税纳税义务起止时间
分类:法规政策点击量:692发布时间: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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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6 又是分享的一天-



大连税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建设的写字楼,完工后准备对外出租或出售。

问题1.如企业已取得完工备案证、初始产权登记证,但未自用、出租或出售前,是否有房产税纳税义务,如有纳税义务,根据什么确认纳税时点。

问题2.如企业已取得完工备案证、初始产权登记证,已开始自用和对外出租,是否只需要已自用和对外出租的面积部分从价、从租缴纳房产税,未使用闲置部分无需缴纳。

2020-4-27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未自用、出租、出借部分,不征收房产税;在售出前已自用、出租、出借部分,应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海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屋和商铺出租一年,一年后不再出租转回代售,是否对转回后的商品房还需继续缴纳房产税?

答复时间 2020-01-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发生的园林绿化费,售楼部拆除时,该部分园林绿化也全部拆除,请问,该部分园林绿化费是否应计入售楼部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呢?

答复时间2020-04-10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浙江省税务局

问:杭州市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一栋楼验收完毕很久了,一直没使用,最近才开始装修(自用,装修做酒店),请问应该哪个时点开始缴纳房产税?

查阅相关资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该房屋是自建的,并不是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不适用于第二点,那么第一点中的“建成”,是指装修完后呢?还是什么时候?

答: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安徽省税务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工业产业园区,在销售前是否能够适用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020-02-0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建议您需要核实您所开发的工业产业园区性质是否属于商品房范围符合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该规定执行。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我司没有签署租赁合同,也没有缴纳租金,该房产也尚未办理房产证,但我司使用该建筑,并将该建筑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09】128号文规定无租使用,应由使用人从值计征,但按照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应从租计征 ,

因此想请问我司就这栋建筑物的使用和出租情况应从值计征还是从租计征

2020-04-17答复内容

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西藏自治区暂未开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地下人防工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602号)

对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复如下:按照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请示中所反映的地下人防工程,已按商品房销售并办理产权证,购房人即是产权所有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停车场(车库)是否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第一条  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第一条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第二条  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第三条  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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